- 依據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目的
- 監督會面交往、服務過程應以「安全維護」為主要服務焦點。
- 陪伴受服務家庭處理親子關係,除專業和經驗外,還有耐性和愛心,透過陪伴服務,讓每個受服務的家庭走過變動不安的歷程,給孩子一個安心、和平的成長環境。
- 藉由服務過程的互動觀察,並與孩子討論,鼓勵孩子主動表示,讓父母知道他們的感受與想法,透過孩子的角度,讓父母雙方認知如何一同做個友善父母。
- 服務對象:
- 第一類個案:法院裁定
-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因家庭暴力事件而運用司法處理家庭關係變動,法院考量未成年人權利,裁定主管機關提供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服務且具通常保護令之案件。
- 上述服務對象須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桃園市轄內之未成年
子女及其家庭。
- 第二類個案:機關安置之兒少保護個案
- 經機關主責社工員評估,凡安置中之兒童少年且已穩定會面3個月以上適宜進入本方案者。
- 如為緊急安置個案期間未達3個月,經機關主責社工員評估適宜進入本方案者,且機關主責社工員須到場執行3次會面監督。
- 第三類個案:經機關審酌認定符合服務資格之個案。
依據103年6月17日由本會主動召開聯繫會議之決議,第三類個案服務開始前,機關方案承辦人員須檢附下列資料,以利服務執行:
- 填妥申請單。
- 案情相關資料(案情須敘明清楚)。
- 案情概況及安全評估。
- 空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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